時間:2024年04月30日
“我委托的運輸船上煤炭突然少了100多噸,船舶信號突然消失了很久,船主的手機電話也聯系不上……”2022年11月10日,長江航運公安局鎮江分局接到山東某物流公司報警,稱其委托的運輸船上損耗的煤炭初步預計竟達100余噸,實在不合常理,加之4艘貨船此前還出現過通訊和位置異常的情況,收貨的企業懷疑4艘貨船的船主盜賣運輸的煤炭。
公安機關辦案人員經調查發現,4艘貨船實際損耗的煤炭達300余噸,預估價值35萬余元。結合收貨方反映的4艘貨船在承運煤炭的過程中都曾不約而同在長江揚中段水域出現監控斷電、AIS(指船舶自動識別系統,是安裝在船舶上的一套自動追蹤系統,可供船舶交通管理系統辨識及定位)異常關閉、在揚中夾江水域異常停靠等情況,辦案人員初步判斷,這些“損耗”極有可能是人為盜竊等造成的財產損失。
隨著調查的深入,一個以馬某、張氏兄弟為首的42人“盜、運、銷”特大犯罪團伙浮出水面。
謀利
損耗流入市場
馬某與張氏兄弟三人住在長江某分支水域周邊,在此案前就曾利用水運的便利條件,與水運的船主勾結,少量多次偷盜船只上的煤炭等貨物再轉賣獲利。
馬某等三人在得知貨船運輸過程中由于拋撒滴漏等原因有3%至1%的報損率后,便一致認為,只要把貨物損失控制在此范圍內,同時讓貨主找不到“異常”證據,他們便可利用損耗來謀利。
經查,2022年3月至2023年2月,掌握了“財富密碼”的馬某伙同張氏兄弟,與長江流域從事運輸的31名貨船船主及3名碼頭工作人員勾結,首先由貨船船主關閉承運船監控攝像頭、AIS等,待貨船在江蘇、湖北、安徽等省的停靠點停靠后,馬某及張氏兄弟三人獲取貨船所承運的第三方企業的石油焦、焦炭、焦粉、煤炭等貨物,再給予船主約市場價一半的貨款,隨后將貨物提價賣給李某等5名收貨人。
據辦案人員介紹,一般每艘貨運船卸下的貨物重量在30噸到100余噸不等,再經李某等人的層層轉賣,價格已與市場價無異。同時,為擴大生意,馬某還專門印制名片發放給來往船主。到了后期,該團伙還將卸貨的地點固定在江蘇省丹陽市某碼頭,并專門租賃堆場用于存放貨物。
由于案件涉案金額大、人員多、案情復雜,金山地區檢察院依法介入,引導偵查,在偵查階段與公安機關召開案情協商會5次,商討偵查要點,提出4個方面的引導偵查意見,明確偵查建議10余條。公安機關最終查明,馬某等42人先后12次在長江水域盜竊煤炭等物資2690余噸,涉案金額700余萬元,非法獲利44.3萬元。
定性
事前共謀認定為盜竊共犯
該案被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后,馬某和張氏兄弟的辯護律師提出,三人行為不構成盜竊罪,而是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金山地區檢察院承辦檢察官介紹,兩個罪名在量刑上有很大不同,盜竊罪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確保定性準確,承辦檢察官通過微信聊天記錄、通話記錄、轉賬記錄以及證人證言等證據,證明馬某等三人明知船主系重載運輸貨物,仍與船主共謀,并積極尋找碼頭、聯系吊機卸載貨物等,馬某等三人與船主構成盜竊罪的共犯。
同時,承辦檢察官基于證據進一步查明,馬某和涉案船主等不法分子的盜竊行為嚴重破壞了企業的正常經營。在8家受害企業中,有一家企業因為損耗大喪失了供貨資格,嚴重影響了聲譽;由于船主共謀參與盜竊,許多貨主難以找到相關證據,被迫習慣虧損。
2023年10月開始,金山地區檢察院依法分批對馬某等42人提起公訴。近日,法院依法對部分被告人作出一審判決。其中,馬某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0萬元;張氏兄弟二人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各并處罰金40萬元;李某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上述4人提起上訴,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針對該案中部分企業存在管理漏洞導致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機的情況,金山地區檢察院還專門組織干警赴相關企業進行普法宣傳,告誡企業一旦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注意收集證據并選擇報警,避免不必要的損失。